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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技术规程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myadmin 时间:2016/5/4 2:50:23 浏览:10557次
 

ICS91.140

P 46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8252013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技术规程

图1 2013 - 12 - 02发布

2013 - 12 - 20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地暖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金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宏岳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宝路七星塑业有限公司、唐山道诚管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北方地板采暖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刘亮、田建学、马君、王勇为、宋志原、王彦尊、石磊、付松辉一。


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分类、基本要求、设计、材料、竣工验收、调试及试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以水为介质的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T 7306.1  55°密封管螺纹 第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18992.1  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

GB/T 18992.2  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

GB/T 18742.1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

GB/T 18742.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

GB/T 19473.1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

GB/T 19473.2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

GB/T 19473.3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3部分管件

CJ/T 175  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

CJ/T 251  铜分集水器

JGJ 2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1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 142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 173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50736JGJ 1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

由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和新风系统组成的室内温湿度独立控制系统。

3.2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

以水为冷热源,提升或降低室内地面表面温度,形成热或冷辐射面,通过辐射面以辐射和对流的方式向室内供暖供冷的系统。

3.3 

新风系统

由进风口、过滤器、空气冷热处理装置、送风机、送风管、出风口等组成的机械式送风系统。

3.4 

/集水器

在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中,用于连接多路供(回)水管的配(汇)水装置。

3.5 

加热供冷管

用于进行热水或冷水循环并加热或冷却辐射表面的管道。主要包括交联聚乙烯(PE-X)管、聚丁烯(PB)管、耐热聚乙烯(PE-RT)管、聚丙烯管(PP-R)等。

3.6 

新风分配器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中,用于连接多路地送风管分配气流的静压箱,其断面风速不应大于1.5m/s

3.7 

地送风管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中,敷设于垫层内用于连接各房间新风出风口的送风管道。

4 基本要求

4.1 为规范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4.2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的机房、冷源与热源、水系统设计,管道水力计算、检测与监控应按GB 50736JGJ 142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采用的分集水器应符合CJ/T 251,管材、管件应分别符合GB/T 18992GB/T 19473GB/T 18742CJ/T 175的标准规定,其他材料、设备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在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4.4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冬季室内设计温度18℃~24℃,相对湿度≥30%;夏季室内设计温度24℃~28℃,相对湿度40%~60%。

5.1.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宜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地面辐射供暖表面平均温度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地面辐射供暖表面平均温度                  单位为:℃

设置位置

宜采用的平均温度

平均温度上限

人员经常停留

2527

29

人员短期停留

2830

32

无人停留

3540

42

5.1.3 地面辐射供冷系统供水温度应保证供冷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1℃~2℃。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5℃且不应小于2℃。地面辐射供冷表面平均温度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地面辐射供冷表面平均温度                    单位为:℃

设置位置

平均温度下限

人员经常停留

19

人员短期停留

19

5.1.4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夏季应负担室内的显热负荷,冬季应负担室内的热负荷;

b)       新风系统应负担室内的全部湿负荷,也可以承担一部分室内显热负荷或热负荷;

c)       应对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进行监测,并采取确保地面表面不结露的自控控制措施;

d)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的设计、地面构造做法等按JGJ 142中相关规定;

e)       依据冬夏季室外空气含湿量,将我省主要城镇分为两个气候分区,如表3所示。

表3 河北省主要城镇所处气候分区

湿度分区

分区依据

夏季对新风的处理需求

冬季对新风的处理需求

代表地区

Ⅰ区-干燥地区

最湿月平均含湿量<12g/kg

降温

加热、加湿

张北、沽源

Ⅱ区-潮湿地区

最湿月平均含湿量>12g/kg

降温、除湿

加热、加湿

石家庄、唐山、邢台、保定、张家口、邯郸、衡水、沧州、廊坊、秦皇岛、承德

5.1.5 干燥地区(Ⅰ区)新风夏季宜采用蒸发冷却进行降温处理。

5.1.6 潮湿地区(Ⅱ区)新风夏季可采用冷却除湿、溶液除湿、固体除湿等新风处理方式进行降温除湿处理。

5.1.7 冬季新风应采用加热加湿的处理。当夏季新风处理过程采用溶液除湿方式时,冬季可以使用同一套设备实现对新风的加湿处理;当夏季选用冷却除湿方式时,冬季需要单独设置加湿装置来满足新风处理需求。加湿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加湿量、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蒸汽源时,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

b)       无蒸汽源,且空调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严格时,宜采用电加湿器;

c)       湿度要求不高时,可采用高压微雾或湿膜等绝热加湿器;

d)       加湿装置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5.1.8 夏季地面辐射供冷水系统供水温度可取16℃~18℃,当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时,应采用间接蒸发冷水机组制取冷水吸收显热,或可通过土壤源换热器、高温冷水机组等高效制冷方式制备高温冷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利用蒸发冷却、天然冷源等制备冷水,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5.2 负荷计算

5.2.1 冷热负荷应按GB 50736JGJ 142中相关规定经计算确定。

5.2.2 采用蒸发冷却新风系统时,室内空气设计干球温度可比传统空调舒适区高2℃~3℃,室内相对湿度在允许的范围内取较大值,以合理降低新风系统的换气次数。

5.2.3 室内余湿量按式(1)计算:

…………………………………………(1

5.2.3.1人体散湿量按式(2)计算:

………………………………………………(2

式中:

—成年男子散湿量,g/h

—总人数;

—群集系数。

5.2.3.2敞开水表面散湿量按式(3)计算:

…………………………………………(3

式中:

—相应于水表面温度下的饱和湿空气的水蒸气分压力,Pa

—空气中水蒸气分压力,Pa

—蒸发水槽表面积,m2

—扩散系数,kg/N·s),见表4

—标准大气压,Pa

—当地大气压,Pa

表4 不同水温下的扩散系数

水温(℃)

30

40

50

60

扩散系数[kg/N·s]

0.0043

0.0058

0.0069

0.0077

水温(℃)

70

80

90

100

扩散系数[kg/N·s]

0.0088

0.0096

0.0106

0.0125

5.2.3.3由围护结构渗入的壁面散湿量按式(4)计算:

…………………………………………(4

式中:

—衬砌内表面积,m2

—单位内表面积散湿量,g/m2·h),离壁衬砌取0.5g/m2·h),贴壁衬砌取12 g/m2·h)。

5.3.3.4植物蒸发散发的水分式(5)计算:

      ………………………………………………(5

式中:

—植物叶片面积,cm2

—植物蒸发率,g/cm2·h),见表5

表5 植物蒸发率

植物名称

桂花

榆叶梅

紫叶李

连翘

白玉兰

木瓜

蒸发率[g/cm2·h]

0.0396

0.0441

0.0648

0.0431

0.0511

0.0620

植物名称

海棠

珍珠梅

紫藤

火棘

紫薇

紫荆

蒸发率[g/cm2·h]

0.0359

0.0954

0.0435

0.0378

0.0677

0.0364

5.3 新风系统设计

5.3.1 新风系统新风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5.3.1.1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中所规定的人员卫生要求的最低新风量需求。其中公共建筑按人员所需的最小新风量确定,居住建筑按换气次数法确定新风量。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6中规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7中规定。

表6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

建筑房间类型

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表7 居住建筑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人均居住面积Fp

每小时换气次数

Fp10m2

0.70

10m2Fp20m2

0.60

20m2Fp50m2

0.50

Fp50m2

0.45

5.3.1.2满足排除室内全部湿负荷的需求,按式(6)计算。

……………………………………………………(6

式中:

W—室内湿负荷,g/h,计算方法见本标准第5.2.3条要求;

ds—送风含湿量,g/kg干空气;

dn—室内设计状态含湿量,g/kg干空气;

G—设计新风量,m3/h

—空气密度,kg/m3

5.3.1.3保证室内正压要求。

5.3.1.4新风量宜依照人员数目等产湿源的变化进行调整,在满足人员卫生需求和排除室内余湿的基础上,避免过多的送入新风带来浪费。

5.3.1.5夏季新风送风温度宜取18℃~20℃;冬季新风送风温度应考虑对人体热舒适性的影响,送风温度应至少高于冬季室内设计温度2℃~3℃。

5.3.2 新风送风气流组织和送风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排风全热热回收预冷装置的冷却除湿系统,如不采用再热且送风温度较低时,宜采用高诱导比低温送风口、塑料散流器等;

b)       新风处理采用其他方式且送风温度接近室温时,宜采用置换送风、地板送风等下送风方式。

5.3.3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宅建筑应按户划分系统,配置新风分配器。公共建筑应按区域划分系统,配置新风集配器;

b)       各房间的地送风管应分别与新风分配器相连接,地送风管内空气流速不宜大于3m/s

c)       宜采用地板送风下送风方式,送风口布置时应避开家具等遮挡物;

d)       新风系统其他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及风口风速按GB 50736相关规定确定。

5.3.4 高层建筑竖向新风系统所负担的层数不宜超过10层,但通过计算能够满足相关节能标准且经济合理时,可不受此限制。

5.3.5 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

5.4 新风处理方式

5.4.1 新风处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新风送风的露点温度和含湿量,结合建筑物特性、使用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室外新风湿球温度对应的绝对含湿量低于要求的新风送风含湿量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处理方式;

b)       当室外新风露点温度低于要求的新风送风露点温度时,宜采用间接蒸发冷却方式处理新风;

c)       当室外新风露点高于要求的新风送风露点时,宜采用采用冷却除湿、溶液除湿、固体除湿等。

5.4.2 蒸发冷却新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风系统形式的确定按5.4.1条规定确定;

b)       全空气蒸发冷却新风系统,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空调区散湿量和送风状态点的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c)       确定蒸发冷却新风系统送风量时,应根据热、湿平衡公式准确计算。并根据计算合理确定蒸发冷却的级数,合理控制送风除湿能力;

d)       蒸发冷却器的迎面风速一般采用2.2~2.8米/秒;

e)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设计同时要考虑地区的水资源条件,保证用水质量,定期对水质管理和系统维护,以更好的控制蒸发冷却水系统的硬度,减少水垢的产生。同时蒸发冷却的循环水要进行连续和定时泄水排污。

5.4.3 冷却除湿新风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为避免除湿后的新风送风温度偏低和提高换热效率,需要对新风进行预冷处理和再热处理

b)       当室内设置集中排风时,宜利用排风热回收预冷新风和再热送风。可设置全热回收装置进行预冷新风,设置显热回收装置进行再热送风

c)       当无排风热回收可利用时,可采用高温冷水预冷新风,也可利用新风与送风间设置液体工质换热装置再热送风

d)       新风再热不应采用热水、电加热等。

5.4.4 溶液除湿新风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有≥70℃的余热可利用时,宜采用余热驱动式溶液除湿方式,也可采用室内排风喷水冷却溶液除湿,和采用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冷却除湿;余热驱动的溶液除湿方式,可采用分散除湿、集中再生的方式,将再生浓缩后的浓溶液分别输送到各台新风机中;在新风除湿机与再生器之间常设置储液罐,可实现较高的能力蓄存功能,缓解再生器对于持续热源的需求

b)       当无可直接利用的热源时,可采用热泵驱动式溶液除湿方式

c)       溶液再生不应采用电加热

5.4.5 固体除湿新风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转轮除湿空气处理方式时,宜采用室内排风热回收对新风进行预冷处理,也可利用外部冷源对进入转轮前的新风预冷以及除湿处理后送风的降温

b)       当采用吸湿床除湿方式时,固体除湿新风机组将固体吸湿剂与蒸发器和冷凝器有效结合,实现固体吸湿剂空气处理中的内冷除湿、内热再生的过程

c)       采用转轮除湿处理新风时,转轮不应采用电加热

5.5 排风系统设计

5.5.1 排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不大于新风量的80%

5.5.2 送排风系统设计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5.3 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送风系统采用置换通风、地板送风时,排风口应设置人员活动区的上方

b)       公共建筑排风口宜设在卫生间。住宅建筑排风口宜设在卫生间或厨房

c)       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排风或走廊排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5.5.4 当房间内没有排风口时,需安装透气槽使房间内的空气可以通过透气槽流向排风口。对噪音有要求的房间应采用隔音透气槽。

5.5.5 住宅建筑中设有局部排风的厨房,宜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与局部排风系统联锁运行。

5.5.6 排风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及风口风速按GB 50736相关规定确定。

5.6 温控与计量

5.6.1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水系统室温控制可采用分环路控制和总体控制两种方式,控制方式的设置应满足JGJ142中相关规定。

5.6.2 温控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温型温控器应设置在附近无散热体、周围无遮挡物、不受风直吹、不受阳光直晒、通风干燥、周围无热源体、能正确反映室内温度的位置,且不宜设在外墙上;

b)       在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表面温度的场合,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c)       温控器的控制器设置高度宜距地面1.4m,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水平线上。

5.6.3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应设置防止辐射面结露的控制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宅建筑宜采用分室多点控制,在温湿度最不利的房间及变化最大的房间应分别设置;公共建筑宜选用分区控制方式;

b)       防结露控制可采用露点传感器直接探测露点的方法,也可采用温湿度传感器探测计算出露点的方法;

c)       采用露点探测方法时,埋设点应靠近最易结露的位置,传感器可固定在冷水管表面,也可埋设在辐射体表面;

d)       采用温湿度探测方法时,安装位置不宜靠近门窗等结露风险较大的区域;

e)       传感器探测的结果应反馈给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并依据此结果调节控制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的运行。

5.6.4 公共建筑的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应在制冷站、换热站和建筑物入口设计参数检测与冷热量计量仪表,居住建筑应同时设计室内温度调控和分户计量装置。对居住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系统,同时设置相应的冷热量计量装置。

5.6.5 热源或热力站必须按照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5.6.6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的计量应满足JGJ 173中的相关规定。

5.6.7 用于住宅建筑等有计量要求的新风系统的计量,可在新风处理设备处设置计量装置。

5.7 其他要求

5.7.1 新风处理设备、风管保温及水管保温等节能设计要求应满足GB 50736、GB 50189及JGJ 26中的相关规定。

5.7.2 风管、水管的防火设计要求应满足GB 50016及GB 50045中的相关规定。

5.7.3 新风系统的消声隔振等要求应满足GB 50736中相关规定。

6 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所使材料,应根据系统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建筑荷载、建筑设计寿命、现场防水、防火以及施工性能、卫生要求等,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6.1.2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中所使用的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3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采用的分集水器应符合CJ/T 251,管材、管件应分别符合GB/T 18992、GB/T 19473、 GB/T 18742、CJ/T 175的标准规定,其他材料、设备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在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6.2 管材及其他材料

6.2.1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主要材料包括供暖供冷管、分水器、集水器、新风分配器、地送风管、送回风风口、送回风管道、计量装置、温控装置及其连接件、阀门和绝热(冷)材料等。

6.2.2 供暖供冷管选用应符合JGJ 142中相关规定,宜使用带阻氧层的管材。

6.2.3 分集水器材料为PP-R时应符合其执行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铜分集水器时,应符合CJ/T 251的规定。分集水器表面应做防结露处理。

6.2.4 通风系统的风管材料、保温材料、配件及柔性接头,以及通风系统的风管布置,防火阀的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2.5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的地面送风管宜采用UPVC材质,应满足卫生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不应产生任何有害气体和异味。地面送风口宜配备风量调节阀。其它送排风管道应按GB 50016及GB 50045中相关规定采用不燃烧或难燃材料制作。风管制作和安装应满足GB 50243及GB 50738中相关规定。

6.2.6 金属连接件间的连接及过渡管件与金属连接件间的连接密封应符合GB/T 7306 的规定。永久性的螺纹连接,可使用厌氧胶密封粘接;可拆卸的螺纹连接,应使用不超过0.25mm总厚的密封材料密封连接。

6.2.7 铜制金属连接件与管材之间的连接结构形式宜为卡套式或卡压式夹紧结构。

7 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7.1.2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安装前应与相关各专业之间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须做水压试验,并符合JGJ 142及GB 50242中相关规定。

7.1.3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已批准,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应齐全并已完成技术交底;

b)       材料进场检验已合格并满足安装要求;

c)       施工现场应具有供水或供电条件,应有储放材料的临时设施;

d)       土建专业已完成墙面粉刷(不含面层),外窗、外门已安装完毕,地面应已清理干净;厨房、卫生间应做完闭水试验并经过验收;

e)       相关电气预埋等工程应已完成。

7.1.4 施工注意事项包括:

a)       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在低于0℃的环境下施工时,现场应采取升温措施

b)        不宜与其他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所有地面预留洞应在填充层施工前完成

c)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或其他化学溶剂接触污染加热供冷部件的表面

d)       加热供冷管和地面送风管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e)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组件、配件、绝热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其性能技术指标及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机构提供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7.2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绝热层的铺设加热供冷管系统的安装填充层及面层的施工按JGJ 142相关规定。

7.3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安装前应与相关各专业之间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须做水压试验,并符合JGJ 142GB 50242中相关规定。

7.4 新风系统的安装

7.4.1 新风系统的施工安装应按GB 50243及GB 50738中相关规定。

7.4.2 新风系统设备及材料的选择应满足节能设计要求及防火要求。

7.4.3 新风系统地送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送风管宜沿墙边布置。送风管的安装宜配合供暖供冷盘管共同施工,应尽量减少交叉。在无法避免交叉的情况下,一般是加热供冷管在上,送风管在下 

b)       送风管宜采用成型的UPVC材料,直径不宜超过50mm,具体尺寸根据保温层和填充层厚度决定。风管之间的连接件采用UPVC束接,并要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卫生标准

c)       送风主管与风量分配器采用支风管连接,在支风管与送风主管连接处需安装风量调节阀,并依据GB50016及GB50045中相关规定安装防火阀

d)       地送风管的固定,需事先在地面打好膨胀螺栓,用来固定送风管

e)       地面的送风口一般与装修完毕后的地面齐平设置

f)       送风区与排风区之间应安装隔音透气槽,保证室内空气不间断流动。透气槽宜安装房间上部,需要配合土建专业提前预留

g)       送、排风管的安装还要符合JGJ131的规定。

7.4.4 温度、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温度、湿度传感器安装位置应空气流通,且不易积尘;

b)       并列安装的温度、湿度传感器距地面高度应一致。 同类型房间的温度、湿度传感器安装位置应一致;

c)       室外温度、湿度传感器不应安装在环境潮湿的位置

d)       室内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出风口

e)       传感器到直接数字控制系统DDC之间的连接线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镍传感器的接线总电阻应小于3Ω,1KΩ铂传感器的接线总电阻应小于1Ω

f)       温度、湿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宜为测点温度范围的1.2~1.5倍,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盒测量精度

7.4.5 壁挂式空气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

7.4.6 管型度、湿度传感器的安装应在风管绝热施工完成后进行。应保证其插入深度,不应在探测头与风道外侧形成热桥。传感器插入时应加密封圈,固定后应对接口周围用密封胶密封

7.4.7 管型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空气滞留的风管直管段上;

7.4.8 水管型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管型温度传感器的开孔与焊接工作,必须在工艺管道的防腐、衬里、吹扫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b)       水管型温度传感器的探针应设置于套管内,安装前应保证套管内导热硅胶充满套管宜迎水流方向倾斜安装,且不应接触管道内壁;

c)       水管型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避开水流死角和振动较大的直管段上,距管道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插入式水管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测头插入深度在水流的主流区范围内,安装位置附近不应有热源及水滴。

8 试运行、调试与竣工验收

8.1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的试运行、调试及竣工验收应符合JGJ 142的规定。

8.2 新风系统的调试与试运行

8.2.1 调试新风系统以手持风速仪测试各个风口风速并计算出风量,与所在功能区所需新风量进行对比,以满足设计新风量为标准。

8.2.2 温控器的调试应按照不同型号温控器安装调试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8.3 新风系统竣工验收项目:

a)       检查新风机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安装是否牢固

b)       检查地送风管的材料、规格及敷设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可靠固定;

c)       检查地送风管与新风分配器和新风口的连接处应无渗漏;

d)       检查新风分配器、新风口、风管及其连接件等安装后应有成品保护措施

e)       检查各段管路连接畅通;

f)       检查电源连接是否正确,确保电源接通;

g)       检查管道、阀门、配件、绝热材料等安装质量

8.4 地面辐射供暖供冷与新风系统的效果, 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湿度作为评价和检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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