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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暖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暖通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河北建筑工程市场从事供暖供冷和清洁空气工程的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设备材料生产、销售、施工及能源合同管理产业链的企事业单位、暖通界知名专家自愿组成,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政府和行业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团结本行业从业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服务、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暖通行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参与行业内全省地方标准、协会团体(企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暖通行业调查、技术咨询、质量评估、科技宣传推广、编制标准及图集和施工定额等工作;

(三)举办多种形式的报告会、交流会、和参观考察及专业沙龙活动,增进建筑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广交朋友,共谋发展;

(四)组织会员单位举办、参加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会,研讨会、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促进会员开阔眼界、拓展市场;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有计划的开展各种内容和形式的专业培训,为企业人才培养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六)组织专家讲演、进行课题研究和技术服务,促进企业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创办本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工程信息、材料信息及相关行业服务;

(八)收集、整理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呼吁和要求,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九)帮助、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协会可以帮助解决的各类问题;

(十)帮助会员单位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 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或通过社会购买服务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凡从事暖通行业有关、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科研、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在暖通行业内有专业特长和知名的人士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审查同意;

(三)秘书长签字核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资料等信息或反映有关情况;

(三)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等有关证件。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第一、二、三、四、五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由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长通报协会工作情况,讨论解决有关工作问题、重大事项或决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秘书长或副会长以上负责人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以本协会会长身份参与组织重要的社会活动。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视情况可以担任主持人、演讲嘉宾、对话嘉宾、代表团团长,获得展示单位与个人形象的机会;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副会长碰头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协会的重要活动;

(五)履行足额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以本协会常务副会长的身份参与相关社会活动,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视情况可以担任主持人、演讲嘉宾、对话嘉宾、代表团团长,获得展示单位与个人形象的机会;

(二)出席常务副会长碰头会和会长办公会,参与协会重要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三)其代表企业的重大活动可以获得协会积极支持;

(四)履行足额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副会长的权利与义务

    (一)以本协会副会长的身份参与相关社会活动;

(二)出席会长办公会,参与协会重要工作的讨论和决定;

(三)其代表企业的重大活动可以获得协会积极支持;

(四)履行足额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所有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112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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